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2022年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4月29日
濮阳市2022年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濮发〔2020〕6号)要求,2022年我市要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为推进创建工作,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食安办〔2021〕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总体要求,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为目标,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抓手,深化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对标达标,全域创建。各县(区)负责本辖区创建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对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印发的《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确保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标准。
(二)全民参与,推进共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创建活动,调动各方力量、凝聚各方智慧、汇集各方资源,群策群力,形成创建工作的强大合力,构建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三)群众认可,社会满意。通过创建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状况持续好转,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80分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否决项
1.党政领导干部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明确的工作职责。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校园食品安全等事件,引发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不低于80分。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各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4.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二)落实“党政同责”
5.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将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跟踪督办内容。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6.将食品安全纳入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7.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作敢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三)工作机制有效运行
8.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作用有效发挥。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9.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等工作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10.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机制,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创建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四)法规制度健全
11.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配套出台本地食品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法规制度健全。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五)风险监测到位
1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报告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13.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域。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14.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及时报送食源性疾病事件和病例。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六)加强源头治理
15.推进耕地污染源头治理。
(1)全面推行耕地分类管理,安全利用类耕地落实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农艺措施;严格管控类耕地落实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禁止污水灌溉,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使用记录等制度。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4)按照要求做好高毒高残留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16.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
(1)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加强牛羊等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按法律法规要求出厂入市。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健全制度机制,实行病死动物及畜禽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七)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17.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严把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质量安全关。
责任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18.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闭环处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
责任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19.按要求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库存粮食质量监测覆盖比例不低于库存数量的25%,库存粮食监测发现问题处置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0.粮食烘干服务设施满足需要。
责任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八)实施全过程监管
21.食品生产经营
(1)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对一般风险生产企业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督促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合规。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持续加大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等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防控力度。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4)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年度覆盖率达到100%,体系检查问题整改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5)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年度覆盖率达到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总数的20%以上,体系检查问题整改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2.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到位。
(1)实行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校园食品安全春秋两季开学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3.严格执行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长江流域禁捕、反食品浪费等有关规定。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九)强化抽样检验
24.按计划要求均衡推进完成食品抽检任务。监督抽检计划和评价性抽检计划完成率均达到100%。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5.食品安全各环节和业态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在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含省级)覆盖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6.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十)加强执法办案
27.有力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立案率和办结率达到100%,无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8.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效运行,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信息通报、线索核查和处置等工作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各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9.严厉打击食品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控走私冻品、活体动物等流入国内市场,对查获的走私冻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责任单位:濮阳海关,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十一)开展集中整治
30.集中整治网络餐饮安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非法添加,农兽药残留超标,保健食品行业违法生产经营和营销、欺诈误导消费,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监管等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十二)推进社会共治
31.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各方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社会监督、科普宣传、志愿服务等。
责任单位:各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2.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建立并落实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3.落实普法责任制,持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各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4.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工作时间内12315热线接通率达到90%以上。完成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线上线下一体化,统一应用全国12315平台处理食品类投诉举报业务。食品类消费投诉按时办结率达到98%以上。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十三)加强经费保障
35.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持续加大投入,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十四)加强基层设施建设
36.基层监管机构装备配备、检验检测设备齐全,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等满足监管工作需要。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十五)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
37.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监管力量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化比例达到70%以上。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8.加大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业力量、专业装备建设力度,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强化办案保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9.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覆盖率达到100%,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低于40学时。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十六)加强检验检测
40.年均食品安全抽检量达到4批次/千人,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抽检量达到2批次/千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41.本地区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监督抽检项目中相应的检验能力。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42.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得到稳定加强。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十七)提升应急处置水平
43.及时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事故调查、处置、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程序。近两年以市政府或市级食品安全办名义开展食品安全实战应急演练。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各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十八)加强信息交流
44.组织相关部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原则,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沟通交流。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各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十九)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45.支持相关单位创建国内一流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机构或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支持食品安全科技创新研究。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46.将食品安全纳入本地科技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引导食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47.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开展追溯演练,实现快速精准追溯。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濮阳海关,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落实主体责任到位
48.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投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49.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定期对从业人员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开展培训考核,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每年参加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等集中培训不低于40学时,监督抽查考核合格率达到95%以上。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50.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依法登记建档或备案。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一)严格执行过程控制
51.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评自查,主动监测其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存在隐患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食品生产企业自查风险报告率达到100%。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相关规范要求。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52.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管理体系健全。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53.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主要原材料稳定可控,对供应商定期审核或建设自有自控奶源基地,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自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54.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产品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标注规范,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一致。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查报告率和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55.超市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并定期开展自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56.食品经营者经营规范,无虚假夸大宣传行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57.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经营过程、场所环境、人员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快餐、团餐等大众餐饮服务规范,餐饮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58.学校食堂、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经营安全相关规范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59.学校食堂以肉蛋奶、米面油等食品原料为重点,实行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60.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市场自查、信息公示、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等管理责任。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61.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大型食品批发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报告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62.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入网审查、信息公示和抽查监测等。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严格落实广告发布责任和要求。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二)建立健全追溯体系
63.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记录真实完整,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三)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
64.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四)加强诚信建设
65.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诚信守法教育活动,建设诚信守法企业文化。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五)提高示范创建知晓率
66.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知晓率达到85%以上。
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各监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六)加强信用监管
67.健全信用监管制度机制,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将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到企业名下。强化信用信息运用,进行信用分级,实施分类监管。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七)推进智慧监管
68.推进信息化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应用,及时归集和综合运用相关数据,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实施智慧监管。进口冷链食品实现快速精准追溯。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濮阳海关,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在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工作专班,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加大工作力度,深找细查,集中精力,攻坚克难,补足短板,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创建工作任务。
(三)强化督查问责。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按照本方案总体安排,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对因创建责任履行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创建目标未按期完成的,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实,导致工作失误,影响创建评价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濮阳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严肃创建纪律。创建工作要贴近群众需求,贴近日常生活,贴近我市发展实际,反对搞形式主义和扰民行为。严格规范创建活动管理,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法违规操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干扰考核评价工作,做到依法依规、务实高效,确保创建活动扎实推进,创建评价客观公正,创建结果真实可信。
附件:濮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濮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万正峰(市长)
副组长:赵建玲(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黄守玺(副市长)
王延青(副市长)
陈晓华(副市长)
谢传芳(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王军利(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局长)
葛 磊(市政府副秘书长)
崔清林(市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李宏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白玉生(市委编办主任)
曹筠慧(市委网信办主任)
马世国(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段升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周韶迅(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马鸿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高尚功(市教育局局长)
张廷远(市科技局局长)
薛炳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于宏宾(市民族宗教局局长)
孙美玉(市公安局副局长)
冯 勇(市民政局局长)
娄建广(市司法局局长)
潘顺恩(市财政局局长)
李世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支佰文(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宋红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魏志峰(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运教(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行玉(市商务局局长)
张玉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
刘 翠(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管红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玉华(市粮食和物质储备局局长)
李一新(濮阳海关关长)
侯献峰(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岳贤忠(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魏章印(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侯秀安(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晁自强(市林业局局长)
刘 锐(濮阳县政府县长)
赵 丹(清丰县政府县长)
邵 平(南乐县政府县长)
王小鹏(范县政府县长)
李志华(台前县政府县长)
丁国梁(华龙区政府区长)
梅兴秦(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伍凛然(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孔 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管红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高级主办王兆学、市教育局副局长杨照华、市公安局副局长孙美玉、市农业农村局二级调研员张瑞廷、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熊延良、濮阳海关副关长郑刚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由有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督导考核、新闻宣传、资料整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