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设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三、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和申请书;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
四、办理地点
濮阳市阳光大厦安监局窗口
五、办理流程及时限
1.受理: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受理之日起30日工作日(问题整改及修改申请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联系电话
1.受理电话:0393-8758787
2.审查电话:0393-4412195
七、办理主体:濮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八、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
附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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